财经法规考试必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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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外地经营临时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临时机构设立批文、企业执照、临时经营地工商批文、基本账户开户证。 14.临时账户的使用:有效期最长2年;可收可

  • 13.外地经营临时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临时机构设立批文、企业执照、临时经营地工商批文、基本账户开户证。
    14.临时账户的使用:有效期最长2年;可收可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15.个人结算账户开户证明:居民身份证、军警身份证、港澳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护照。
    16.储蓄账户就是个人结算账户。错。储蓄账户只能办理现金存取,个人结算账户还可以办理转账收付。储蓄账户可以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
    17.个人结算账户用途:支票、汇兑、信用卡、借记卡、定期借记、定期贷记。
    18.定期借记:收款人委托付款人开户行,按照约定定期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
    19.定期贷记: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0.哪些款项可以转入个人结算账户?一切合法款项。单位划款给个人账户,应当提供完税证明,每笔款项超过5万元的,还应当提供付款依据作为合法款项的证明(例如借款合同、奖励证明等)。
    2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在异地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和个人账户。
    22.异地开户证明文件:同本地开户,但是异地开立基本账户,必须有本地(注册地)人行证明。
    23.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概述
    1.票据的范围:广义上包括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狭义上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以支付金额为目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本票)或者委托他人支付(汇票、支票);付款人无条件付款;可以转让。
    3.票据的功能:支付工具;异地汇兑;将未来的收入作为现在的金钱使用;抵销债务;通过贴现方式融通调度资金。
    4.票据基本当事人的范围: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5.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6.承兑人:受出票人委托,同意为票据付款的当事人。
    7.背书人:为转让票据在票据背面签字的人(前手)。
    8.被背书人:票据的受让人(后手)。
    9.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担保的第三人。
    10.票据权利的种类:第一,付款请求权(主票据权利);第二,追索权。
    11.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从自票据到期日起,但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6 个月,从出票日起;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为6个月,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日起;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为3个月,从清偿日或被起诉日起。
    12.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关系:票据权利消失,民事权利存续。
    13.票据权利行使的方式: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追索等。
    14.票据权利行使的地点和时间:地点一般为银行营业点,时间为银行营业时间。
    15.票据权利的保全的方式: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要求对方提供拒绝证明。
    16.票据权利的抗辩条件:对方当事人违约;无对价(以欺诈、胁迫或者盗窃方式)取得票据;明知前手票据存在抗辩瑕疵,而取得票据。
    17.票据行为的种类:一共4种。主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行为。附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和保证。
    18.出票行为成立要件:第一,作成票据(记载事项并签章);第二,交付票据。
    19.背书分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20.质押未背书的后果:转质押有效,但是第三人恶意的除外。
    21.转让背书的要求:背书必须连续,否则付款人可以拒付。
    22.承兑的适用范围:仅存在于商业汇票。
    2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连带责任。保证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连带责任。
    24.票据签章的含义:自然人的签章指签名;社会组织的签章指签名并加盖公章。
    25.签章无效的后果:出票人签章无效,则票据无效;背书签章无效,其前手的签章仍然效;承兑人、保证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6.票据绝对记载事项的含义: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27.票据相对记载事项的含义:不记载,则适用法律相关规定的事项。
    28.任意记载事项的含义: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后产生法律效力。
    29.出票日期和付款日期都是任意记载事项。错。不记载出票日期,票据无效。不记载付款日期,则见票即付。
    30.“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对啦。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31.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2.任何票据丧失都必须挂失止付。错。第一,挂失只是一种预防措施。第二,只有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才有挂失的必要。
    33.公示催告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最后持票人;票据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不明。
    34.公示催告的申请时间:票据丧失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当事人向银行挂失的,应当在挂失后3日内向法院申请。
    35.普通诉讼的含义:失票人申请法院判决出票人或承兑人向其付款。
    二、银行汇票
    1.汇票的分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的含义:汇款自带。
    3.银行汇票的作用:可以转账,也可支取现金。提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必须在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
    4.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银行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5.银行汇票中附有条件的后果:汇票无效。
    6.汇票金额的确定: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7.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8.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1个月,从出票日起算。
    9.办理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第一,申请人向出票银行申请并签章;第二,出票银行收款,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申请人;第三,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收款人;第四,收款人审查并受理银行汇票。
    10.银行汇票的兑付程序:收款人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审查后转账或者支付现金;
    11.汇票退款:汇票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持票人因为超过期限不获付款的,可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请求退款缺少解讫通知的,银行应当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银行汇票丧失,可以凭法院出具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退款。
    三、支票
    1.支票的分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不得转账,不得转让。转账支票不得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转账,可以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属于化线支票的,只能转账,不可支取现金。
    2.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未记载确定金额的支票一律无效:错。可以授权补记。
    4.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一律无效:错。可以授权补记。
    5.支票何时提示付款?出票后10日内。
    6.支票怎样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也可以委托开户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可委托。委托收款时,应当背书并签章。
    7.银行如何为客户提示付款: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提示。
    8.银行对支票的付款规则:见票当日付款,足额付款。
    9.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支票、密码错误支票的责任:开户行退票;由人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开户行可以停止其支票业务。
    10.支票领购方法: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
    11.结算帐户注销时,领购的空白支票如何处理:全部交还银行注销。
    第三章 税收征管法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
    1.《税收征管法》的制定时间:1992年制定,1995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
    2.税收征管机关的职权: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3.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
    4.税务登记的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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