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考试必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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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会计工作交接的作用: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避免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分清会计人员的责任。 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准备工作:填制完会计凭证、登

  • 2.会计工作交接的作用: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避免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分清会计人员的责任。
    3.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准备工作:填制完会计凭证、登记完会记账簿并结出余额、写出未了事项的书面说明、编制移交清册。
    4.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移交必须清楚;必须有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应当永久存档;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以前的账簿。
    5.移交清楚的具体要求:现金不得短缺、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一致、会计资料不得遗漏、存款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一致、总账与明细账一致、会计物品也应当交接、电算化会计交接应当上机操作。
    6.监交人的确定: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主管部门可以派人参加。
    7.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会计责任不因为移交而转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概述
    1.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2.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会计法主要规定的为后两种)
    3.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罚)
    4.行政责任的种类: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处分(对内)。
    5.行政处罚的种类:警戒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其他。
    6.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7.刑事责任: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构成犯罪者的制裁。(刑)
    8.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9.我国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非刑种。)
    10.我国附加刑的种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罚款是一种行政责任,不属于附加刑。)
    11.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行政责任针对违法行为、刑事责任针对犯罪行为;行政责任由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二、违反会计法的责任
    1.违反会计法行为的种类:略
    2.追究责任的方法: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的,吊销从业资格。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的含义:用非货币方式货币给付。
    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必须通过人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必须按照一定的形式办理(要式行为);必须依法办理;其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支付结算由谁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4.支付结算由谁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管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结合本行业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的实施办法,报人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5.支付结算中介机构:银行(包括信用社)。
    6.支付结算三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支付结算工具: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应当统一;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和记载事项真实;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人行统一规定。
    4.客户对银行账户的使用要求:账户内有足够资金。
    5.银行对银行账户的使用要求:为储户保密(查询、冻结、扣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章:单位为公章加盖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名章;个人为签名或者盖章。
    7.记载事项不真实的表现:伪造、变造。
    8.更改票据规则: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事项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更改票据必须由更改人签章证明。不得更改的事项更改后,银行不受理。
    9.票据的填写要求:要素齐全并且书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必须为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出票日期应当中文大写,并考虑填加“零”或“壹”字。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大小写;小写金额前应带有人民币符号; 大写金额前应带有人民币字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银行不受理;大写金额元后应有“整”字,角后可有“整”字,分后不写“整”字。
    10.出票日期中“零”“壹”添加规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字。日为壹至玖的还应在前面加“壹”字。
    11.2月12日的写法:零贰月壹拾贰日。
    12.10月20日的写法: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13.¥1409.50的写法: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数字中间为0,则零字不可省略)
    14.¥6007.14的写法: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数字中间为连续的0,则零字只写一个)
    15.¥1680.32的写法: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元位为0,零字可以省略)
    16.¥107000.53的写法: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万位为0,零字可以省略)
    1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如何处理:不予受理。
    18.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如何处理: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的范围: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3.银行结算账户分类:按照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照存款人分为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体户账户按照单位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1.账户开立原则:存款人自主。
    2.账户开立地点:存款人注册地或者所在地。异地结算的,可以异地开户。
    3.账户名称:单位账户为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个体户有字号的为字号名称,没有字号的,为“个体户”字样加经营者姓名;自然人账户为身份证件上的名称。
    4.账户开立程序:存款人申请;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报当地人行审批;一般存款账户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由开户行审批,5日内报人行备案;存款人与开户行应当订立合同;存款人应当在银行预留签章卡片。
    5.账户开始使用时间:正式开户3个工作日后。
    6.应当变更银行账户的情形:存款人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变化。
    7.变更银行账户程序:存款人5日内通知开户行;开户行及时变更;开户行2日内报告人行。
    8.应当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存款人撤并、解算、破产、被吊销执照或者存款人迁址需要销户。
    9.销户的程序:存款人5日内向开户行申请销户;存款人未清偿开户行债务的,不得申请销户;银行知道存款人撤并、解算、破产、被吊销执照情况后,可以主动停止其账户的对外支付。
    三、账户管理
    1.基本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2.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文件:企业和个体户为营业执照(正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人事部门的批文或者登记文件;部队为军级以上单位财务处证明;社团为社团登记证书。存款人如果从事生产经营,还必须有税务登记证明。
    3.基本账户的使用:日常现金收付;工资、奖金支取。
    4.一般账户:在基本账户开户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
    5.开立一般账户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账户的文件;基本账户开户证;借款合同或者其他结算证明。
    6.一般账户的使用:可以办理先进存缴,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7.专用账户:为特定用途资金而开立的账户。
    8.常见的特定用途资金:单位卡备用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9.专用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开立基本账户的文件;基本账户开户证;特定用途资金来源证明。
    10.专用账户的使用:单位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其资金由基本账户转入;预算外资金账户可以收取现金,但不得支取;基本建设资金账户可以收支现金,但开户时应当报人行批准;其他账户可以收支现金,但应当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11.临时账户:因为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账户。
    12.外地施工临时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临时机构设立批文、企业执照、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基本账户开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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