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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设立的注意事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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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四 )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如表2-1所示。

      (3)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4)出资期限。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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