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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九》二十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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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修九》“二十五”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试题和答案、替考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这对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考试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供广大考生和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学习。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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