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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3)

  •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考试网 点击:
  •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
  •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5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1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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