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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审查和鉴定,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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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审查和鉴定,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2)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3)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4)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3)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4)处理
①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②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应待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进行销毁。
《财经法规》高频考点会计档案管理讲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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